弊傢伙,撞車了!交通意外賠償FAQ - Advertisement Feature - EDITORS' PICKs - TopGe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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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傢伙,撞車了!交通意外賠償FAQ

Top Gear Team Published: 20 Oct 2022

交通意外的賠償細節充滿暗角,有請交通意外法律專家陳柏豪律師出來解話,司機途人最好袋定傍身,明天的事誰知呢?

問:香港出現過最高的傷亡賠償額是多少?

沒有官方的數字,絕大部分意外索償個案都是以庭外和解方式解決,金額並不公開。有消息指十多年前消防員駕駛電單車被撞至癱瘓,和解金額高達2,200萬元。
意外賠償數字怎樣計算出來?法庭會考慮多個因素,包括:

⦁ 醫藥費等開支
因痛苦及生活不便構成的損失
⦁ 意外所導致的收入損失
⦁ 律師費

換句說話,賠償金額會因傷亡者的年齡、職業、餘下可工作年期所預計的收入,以至傷勢等有頗大出入。

問:2,200萬元……若交通意外涉及達官貴人,又或損毀了對方名貴車輛及個人資產,第三保是否保證一定足夠賠償?

別以為有三保就必定無憂,法例規定第三保的保單每宗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責任,最低承保款額為1億元,金額雖然龐大卻始終有上限。若傷亡者為富豪或涉及超級名車,連第三者保險也不足夠賠償,那麼餘額必須由疏忽司機自付,無法支付的話可能要求變賣資產甚至破產。

問:政府車輛或公共交通工具因疏忽導致巿民有人命傷亡,可否索取更高的償額?畢竟對方是政府或公共機構嘛。

正如上面所講,法庭計算賠償額時主要考慮傷者本身情況,並不會考慮涉事交通工具類型及背景。

問:若涉事車輛違法,例如超速、衝紅燈、非法改裝,甚至行車證過期等,保險公司會否判定第三保失效而不作賠償?

這個情況就要翻查保單,看看保險公司有否把這些事項列為保單不受保事項,又或疏忽司機有否違反某些保單條款。如有的話,保險公司的確有理據無需賠償。
想提提大家還有一個常見的情況,就是司機未有跟足保險程序而令保單失效。例如司機撞到途人,收到不小心駕駛法庭傳票後上庭認罪而未有按規舉預先通知保險公司,因而違反第三保保單條款。記得第三者保險通常規定司機於上庭前必須先通知保險公司。

問:那麼對於傷者或被撞的一方來講,要向違反保單條款的司機追討賠償,難度是否高很多?

雖然司機的第三保保單失效,但法例另有一項規定是即使保單被廢除或取消,承保的保險公司仍需要支付賠償。因此傷者可以照樣向保險公司申索,保險公司賠償傷者之後,會自行向違反保單的司機追討損失。聽起上來程序複雜,但對有處理經驗的律師而言其實難度差別不是太大。

問:關於Uber的意外保障好像一直各有各說,究竟出事後乘客、途人或被撞的車輛能否獲得賠償?

Uber司機如沒有取得「出租汽車許可證」而載客取酬,本身屬於違法,司機的罰則是初犯最高罰款$5,000及監禁3個,並且可被停牌三個月;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犯罰款加至$10,000、監禁6個月及停牌六個月,車輛亦須於牌照被吊銷期間移交運輸署保管。

正因為司機本身違反「出租汽車許可證」法例,原先他們購買的第三者保險保單通常會失效,唯Uber於2018年公開了一份美亞保單資料,表示額外為司機購買了另一份三保,用於承擔於「整段車程」中導致乘客或第三者的身體受傷或死亡所招致的法律責任,最高賠償額港幣1億。
所謂「整段車程」,意思是由乘客以app確認行程,請求前往接載開始,直至車上最後一位乘客離開車輛。但要注意這份保單不包括第三者財物損失,因此Uber司機若撞毀其他汽車或他人財物,就要個人自理。
另外要留意法例並無規定Uber必須公開保單内容,2018年之後條款可能有變,現時實際的保障內容外界難以猜測。

問:聽起來傷者要向Uber司機追討並不易為。

可以分享一個本律師行成功向保險公司索償的案例。我們於一宗交通意外後一如慣常,按警方提供的司機及保險公司資料發出律師信,保險公司回覆該司機因駕駛Uber違反保單條件,不會負責賠付事宜。經我們四出調查,得知Uber向美亞以外的另一家保險公司為司機購買了第三保,我們隨即轉而向該保險公司發律師信,最終談判成功並取得賠償。

問:有人受傷的意外,按法例必須報警。唯輕微擦傷或撞瘀,同時傷者亦表示無需報警,此情況下司機應如何處理?

即使傷者堅稱沒有大礙,無需入院或報警,但為免誤墮法網,司機仍須報警。其實即使報警亦不代表必然會被檢控,警方可能在調查後視乎證據及雙方意願,有機會不檢控任何一方。總之別因為怕一時麻煩而因小失大。

問:交通意外中的傷者及司機,是否一定要聘請律師?應在哪個階段聘請?

索償屬於訴訟類的案件,有嚴謹法律程序要求。由判斷意外的責任到最終賠償額高低,全部牽涉法例及案例,一般巿民難以自行處理。另外保險公司亦有其律師團隊,因此傷者及司機還是盡快聘請律師諮詢為上。具體而言,尤其是身體受傷的情況,建議是身體有受傷的情況在接受診治後,立即尋求律師協助,與對方協調是否能夠達成私下和解。

資料提供:陳柏豪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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